【题目编号】MC1-0116

【题目】某业余无线电协会在发射操作中向其会员播发公益性通知和技术训练讲座,但未得到相 应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对这种做法的评论应该是:

【答案】A

[A]违法行为;违反“未经批准,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 信号”的规定

[B]只要所播发的通知或讲座有利于当地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技术水平的提高,不能算违法行 为

[C]只要所播发的通知或讲座有利于当地业余无线电应急通信训练,不能算违法行为

[D]只要所播发的通知或讲座是涉及宣传业余电台管理知识的,不能算违法行为

【解析】

法规依据​

根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三条,业余无线电台 ​​“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

2024年修订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业余电台的通信对象 ​仅限于业余无线电台,禁止以广播形式向非特定对象发送信号。

​行为性质分析​

该协会向会员播发公益性通知和技术讲座的行为属于 ​​“通播性质信号”​,即使内容涉及技术培训或公益信息,仍需事先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未经许可的广播行为构成违法,可处警告、没收设备或罚款。

​错误选项排除​

​​[B/C/D]​​:均错误。法规未允许以“技术提高”“应急训练”或“宣传知识”为由豁免审批要求。例如:

应急通信需在突发灾害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且内容限于抢险救灾;

技术训练需通过正规渠道(如中继台或临时设台许可)进行,而非通播形式。

​实际管理要求​

广东省无线电协会在培训中强调,业余电台的 ​技术研究需严格限定在点对点通信或经批准的临时频点,禁止通播性质操作。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曾对类似行为处罚,认定其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关于通播信号的限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