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编号】MC1-0168

【题目】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承诺申请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无线电 管理机构可以给予下列处罚:

【答案】A

[A]无线电管理机构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B]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C]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D]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

法律依据与解析​

​基本处罚情形​

​不予许可​:无线电管理机构直接拒绝受理或核发执照(《办法》第四十一条)。

​警告​:对申请人予以书面警告,作为信用记录纳入监管档案。例如,某申请人伪造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申请执照,管理机构不予许可并警告。

​其他选项排除​

​​[B][C][D]选项中提到的“罚款”“查封设备”等处罚,适用于擅自设置电台或干扰无线电业务等行为(如《办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与本题中“申请阶段造假”的违法性质不符。

​配套执法机制​

​信用惩戒​: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跨部门协作​: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如型号核准代码)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实践案例​

​某公司虚假材料案​:

某企业申请设置业余电台时伪造设备出厂序列号,管理机构不予许可并警告,同时将信息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个人虚假承诺案​:

申请人承诺设备符合技术标准但实际未取得型号核准,管理机构撤销其执照并禁止一年内重新申请。

​核心结论​

本题违法行为的核心风险在于破坏行政许可的真实性,法律通过“不予许可+警告”机制强化诚信管理。选项A完整覆盖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处罚标准,符合立法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