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C1-0059-A 类业余无线电台允许工作的频率范围和最大发射功率为
【题目编号】MC1-0059
【题目】A 类业余无线电台允许工作的频率范围和最大发射功率为:
[A]30-3000MHz 频段,不大于 25 瓦
[B]各 VHF 和 UHF 频段,不大于 25 瓦
[C]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不大于 15 瓦
[D]各 VHF 和 UHF 频段,不大于 15 瓦
答案
[A]
解析
法规依据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43号)规定:A类业余无线电台允许在30-3000MHz频段内工作,且最大发射功率不超过25瓦。
该频段覆盖全部VHF(30-300MHz)和UHF(300MHz-3GHz)业余业务频段,并延伸至更高频段(如1.8GHz、5GHz等)。
选项分析
选项A正确:明确限定频率范围为30-3000MHz,功率≤25瓦,与法规完全一致。
选项B错误:仅提及“VHF和UHF频段”,未涵盖A类允许的完整频段(如部分高于3GHz的频段)。
选项C/D错误:功率限值15瓦不符合规定,且C类、D类未涉及此功率等级。
实际应用示例
A类设备示例:电台(如八重洲FTM-100DR)在144MHz(VHF)或430MHz(UHF)频段发射时,功率需≤25瓦。
若使用50W设备(如部分超频型号),需通过省级无线电检测机构验机,但A类操作证书本身不授权超功率使用。
补充说明
频段划分:30-3000MHz包含多个业余业务频段,例如:
50-54MHz(6米波段)
144-148MHz(2米波段)
430-440MHz(70厘米波段)
1.2GHz、2.4GHz等更高频段
违规风险:超频段或超功率操作可能面临设备暂扣、执照吊销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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