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编号】MC1-0127

【题目】利用自己的业余电台强信号故意压制其他业余电台的正常通信,或者在业余无线电频率 上转播音乐或广播节目,这些行为的性质属于:

【答案】A

[A]违法行为,违反了严禁阻碍其他无线电台通信的规定

[B]不妥行为,没有考虑到他人的乐趣

[C]正常现象,社会上一些人素质就是如此,应该谅解

[D]不文明行为,对其他业余电台不够礼貌

【解析】

法规依据​

根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违反此规定需立即停止发射。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禁止 ​故意干扰、阻碍其他无线电台(站)通信,属于违法行为。

​行为性质分析​

题目中所述行为(强信号压制其他电台通信或转播音乐/广播)属于 ​人为制造有害干扰,直接违反业余电台的设立宗旨(技术研究、应急通信)和频率使用规则。即使未造成实际通信中断,此类行为仍构成 ​对电波秩序的破坏,可能影响航空导航、应急通信等关键业务。

​错误选项排除​

​​[B/C/D]​​:均错误。法规未将此类行为定义为“不妥”或“不文明”,而是明确列为 ​违法行为。例如,转播广播节目属于“未经批准的通播信号”,直接违反《办法》第三条。

​实际管理要求​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强调,业余电台操作者需严格遵守频率使用范围,不得通过大功率信号压制其他合法通信。若查实此类行为,可依法暂扣设备、吊销执照,甚至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