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C1-0114-在业余无线电台中转发广播电台、互联网聊天、电话通话、其他电台的联络信号,这类 行为的性质是
【题目编号】MC1-0114
【题目】在业余无线电台中转发广播电台、互联网聊天、电话通话、其他电台的联络信号,这类 行为的性质是:
【答案】A
[A]错误行为;违反“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规定,因为通信 中产生信息的一方不是业余无线电台
[B]正确行为;既然可以联络,不必要限制向话筒送什么内容
[C]如果转发的目的是进行技术调试、用转发信号作为测试信号的话,就是正常行为
[D]不算错误但也不值得提倡
【解析】
法规依据
根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业余无线电台的通信对象 仅限于业余无线电台,禁止转发广播电台、互联网聊天、电话通话或其他非业余电台的联络信号。
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要求业余电台不得传播 与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包括非业余电台的通信内容。
行为性质分析
转发非业余电台信号的行为,直接违反了 “通信对象限于业余电台” 的核心规定,属于非法传播非业余业务信息。
即使转发目的是技术调试(如测试信号),也需通过专用测试频段或经批准的临时频点进行,而非利用业余频段转发外部信号。
实际管理要求
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执法中明确,业余电台 不得将非业余信号(如音乐、广播)转发至空中,否则将按扰乱电波秩序处罚。
山东省无线电协会在培训中强调,业余电台的 技术研究需严格限定在业余频段内,禁止利用中继台或直频转发外部信息。
错误选项排除
[B]:错误。法规未允许业余电台自由选择通信内容,转发非业余信号属于违规。
[C]:错误。技术调试需遵循特定程序(如提交测试方案),且不得占用业余频段转发外部信号。
[D]:错误。该行为已违反法规,属于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而非“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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